- 案例七 买卖商铺过户应按合同履约
- 发布时间:Mon Sep 07 15:58:15 CS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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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时间:2012年6月
案例简介:在济南经商的马先生今年1月和宋先生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铺总价为96万元,宋先生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商铺交付给马先生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马先生分三次付清该款: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首付款10万元;2012年3月31日前支付40万元;4月30日前双方移交房屋时支付剩余的46万元尾款。
合同签订后,马先生按期支付了前两期款项共50万元。4月26日,宋先生将房屋钥匙移交马先生后,因为担心马先生不能如约支付46万元尾款,就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马先生则坚持46万元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付。结果直到2012年6月,双方仍未办理过户手续,剩余的46万元尾款也未支付。于是,宋先生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马先生立即支付剩余的46万元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马先生则以宋先生没有按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抗辩。
处理结果:仲裁庭审理认为,该案涉及法律中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在本案中,马先生按约向宋先生支付了前两期款项共50万元,并无违约情形,宋先生没有理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屋过户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给付义务,宋先生不过户房屋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马先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仲裁庭认为,本案主要矛盾在于双方互不信任,导致无法履约,可以采取调解方式来了解此案。最终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合同顺利履行,从而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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