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五 丈夫瞒妻擅卖房 无效!
- 发布时间:Mon Sep 07 15:57:06 CS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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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时间:2011年1月
案例简介:35岁的焉先生与妻子在2006年登记结婚。夫妻双方于
2008年在济南市区购买商品房一套,2011年1月丈夫焉先生在未告知
妻子情况下,将双方购买的商品房转让给苑先生,苑先生支付了房款但始终未
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焉先生的妻子事后才得知该情况,在双方协商无果的
情况下,将该案申请至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
处理结果:仲裁庭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
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
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等条款。且根据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综合
以上法律规定仲裁庭做出裁决: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申请
人苑先生要求过户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那夫妻俩的共同共有的房屋,一方是不是绝对不能处置呢?记者从济南仲
裁委员会了解到,这也不是绝对的,根据近日刚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
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此条款为了维护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利,避免一方与他人恶
意串通,肆意处分家庭财产,侵犯对方的权利;但是更侧重于防止夫妻一方任
意以不同意卖方为由,侵害夫妻之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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