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下调多项收费助推服务业
- 发布时间:20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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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下调多项收费助推服务业
涉及水、电、气、医疗、教育、交通的各方面
昨天,山东省物价局出台了《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列出30条具有政策措施,从水、电、气、医疗、教育、旅游、就业、交通等各方面价格上给与优惠,以促进我省服务业的发展。
服务业水价将于工业用水同价
《意见》指出,实行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除外)、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2007年5月份以前,各市要制定方案,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原则上6月1日起实施。服务业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差额较大的市,报经省物价局同意,可分步实施,但最迟要在2年内到位。
服务业电价将按用电类别收取
改革服务业电价政策。服务业动力用电价格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其照明用电价格要结合电价调整,逐步与普通用电价格并轨。2008年6月底前提出我省各类用电性质的分类意见,报请国家发改委确认后,原则上7月1日开始按确定的用电类别收取电费。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降低服务企业用电成本。
民校建设可享受公办学校同样优惠
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政策和高中阶段实行限分数、限人数和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对民办托幼园实行备案管理。建立鼓励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机制。民办学校建设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导游年审培训费将不再收
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意见》要求,清理“园中园”收费,实行有利于团体旅游、节日旅游、“套游”旅游的价格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得收取旅游企业年审费、导游年审培训费,进一步减轻旅游企业的负担。
机动车安检将免费
实行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收费政策。免收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从2007年1月1日起,城市社区服务项目中除社区医疗、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经营性服务项目价格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同时,对社区新办服务业减免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收费除外);对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重点服务行业、企业,各市、县(市区)物价部门应建立必要的收费保护制度,实行项目和收费总额控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抓好落实。严禁擅自设立涉及服务业的强制性、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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