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二 合同未履行中介费照付
- 发布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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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时间:2012年2月
案例简介:2012年2月,济南某物资公司受某制造公司委托,为制造公司有
偿联系购进螺纹钢。经物资公司联系,2012年2月26日,制造公司与某矿业
公司达成5000吨螺纹钢的买卖合同。同日,制造公司与物资公司补充签订居
间服务协议,约定制造公司应当在螺纹钢到货一个月内,按照每吨80元的价
格,支付物资公司中介服务费。合同履行中,因种种原因,矿业公司不能交
货。经协商,制造公司同意矿业公司不再交付螺纹钢,而是将3000吨钢板转
售给制造公司,原螺纹钢预付款直接转为钢板预付款。履行完毕后,中介物资
公司要求制造公司按约支付中介费,但制造公司认为,经中介达成的螺纹钢买
卖合同没有生效,居间协议当然也无效,不应支付中介费。物资公司则认为,
其为制造公司和矿业公司达成业务关系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并最终促成合同
的签订,已经履行了居间协议,制造公司应当支付中介费,至少也应当补偿物
资公司付出的人力物力损失。双方争执无果,物资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
处理结果: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物资公司受制造公司委托,促成了制造公司
与矿业公司签订买卖5000吨螺纹钢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只是不能履
行,后双方就此合同达成了变更协议。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
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
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委托人支
付居间报酬是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本案中,物资公司已经促成了买
卖合同的成立,所以制造公司应当支付物资公司居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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